2019-01-14 09:06:28 公務員考試網 http://www.aptaforum.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項權利。區別于民法中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才是具有根本屬性的。這取決于憲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曾經有事業單位法律常識的考題,就是拿這兩個選項放在一起讓考生進行選擇。今天我們就來詳細地解析下人身自由這個考點。
一、狹義的人身自由
狹義的人身自由專門指肉體上的人身自由,即公民對于自己身體的控制。一般來說,考試喜歡從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搜身兩個點來考察。非法拘禁并不一定是通過暴力形式展示出來的。比如:一婦女在浴室洗澡,甲男通過偷偷拿走衣服的方式,迫使婦女長久無法離開。這樣的方式也屬于非法拘禁。在搜身的時候,一般從主體身份的角度考察。比如:老婦人在超市偷竊,保安(男)在超市門口對其進行搜身。首先,該行為從“男不查女”的原則來看是違法的。其次,保安的身份也是不可以的,搜身行為必須由人民警察等執法者來操作。
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的資格和權利應該受到國家的承認和尊重,包括與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有的時候此考點會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出題。例如:甲是農村婦女在結婚之際,進城去買金銀首飾。由于所買商品價格比較廉價,服務人員就對其進行冷嘲熱諷,說沒錢就別來買。真是窮鬼一個,真是十足的鄉巴佬。服務人員的行為不僅僅是有悖于職業道德的更是對人的一種侮辱,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
三、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是其隱私空間。公民對于自己的房屋以內的所有空間都有絕對的支配權利。英國有句格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描述的就是人對于自己住宅、搶劫罪等侵害財產類的犯罪,如果入戶實施的會比通常情況判的更重。這也體現了法律對于住宅的保護。
四、通信自由和秘密
此項權利不僅僅與公民的個人隱私有關,也關乎到社會的秩序。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因為追查犯罪或者是關乎到國家安全是不能夠干涉公民的通信自由的。在特殊情況下應該由公安和檢察這樣的國家機關對公民的通信進自由進行干涉或者對通信內容進行窺探。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偵破重大的犯罪,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采取技術性偵查。這里的技術偵查就包括了竊聽、竊錄等方式。猛然看去好像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實際上這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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